旅行社伴随近现代旅游的发展,日益显示了重要作用。大多数旅游者都要通过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完成自己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已成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 (一)旅行社的性质 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游乐园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我国旅行社是一个自负盈亏、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旅游活动经营自主权。旅行社为了开展自身的经营活动,需要得到交通、饭店、园林、游乐场所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二)旅行社的类型 建国后,我国陆续建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三大旅行社。旅行社总量已达4000多家。 西方国家将旅行社分成三类: 1)旅游批发商:批量购买交通、旅馆、游乐设施及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然后将这些单项产品组成综合旅游产品,批发给旅游销售商。 2)旅游经营商:旅游经营商跟旅游批发商一样有自己的旅游产品,主要业务是旅游产品的批发;同时也自设零售网络,直接向旅游者出售产品。 3)旅游代理商:旅游代理商没有自己的旅游产品,他们只是代表旅游批发商和旅游经营商推销产品,从中获取佣金,旅游代理商的具体业务包括:向顾客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代理预订有关的旅游产品;售发旅行票据和证件;陈列并散发有关旅游企业的旅游宣传品;向有关的旅游企业反映顾客意见。 我国按照旅行社业务范围的不同,把我国旅行社划分为三种类别: 1)一类社是指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2)二类社是指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等第一类社或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3)三类社会是指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以上三类社的划分是为了实现国家对旅行社进行宏观管理,确保旅游接待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