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51309-2018第3.1.2条指出,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该规范的主编专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析:
(1)本条旨在将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置比例由该标准出台前的20%提高到80%,以实现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集中控制。
(2)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项目中,各子项内人员的危险性相同,即便是独立于主体建筑物、防火等级低于主体建筑物的单体,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也应纳入集中控制型系统。
(3)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可选择灯具自带蓄电池或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同一项目中,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不可混用。
(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实现对灯具的控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