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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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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0 20: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行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上岗时,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和戴好有关劳保用品。落实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消除职业危害现象。
第2条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3条  认真参加各种学习,积极参加有关安全活动,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第4条  按本工种、本技术“应知、应会”等级标准,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5条  严格执行巡检制度,负责对所属设备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集控室汇报。
第6条  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
第7条  搞好各工种之间的团结、协作,检修完工后负责清理工作现场,并及时向集控室汇报完工情况。
第8条  负责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及消防设施、照明、工具、信号、器具、设备、备件等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第9条  拒绝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电业安全规程》、工人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的,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设备及所属设施的结构、性能等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电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及消防设施的使用和保管出现问题,电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所辖范围内卫生未清理,电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违背交接班制度、班前会制度,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对所辖设备、电缆等实施动态检查,隐患未处理,电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电工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电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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