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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电工培训,是否视为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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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 09:01: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5月4日进入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合同约定王某从事水电维修管理工作,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17年12月15、17-19、22、24-28日,王某因参加电工培训未上班,公司按事假扣除王某工资3555.9元以及未支付该期间每天80元的伙食费。
庭审中,申请人称自己从事的是水电维修管理工作,因此需要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用人单位安排本人进行电工培训,在培训期间应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支付工资。而被申请人则辩称,我公司安排申请人进行电工培训,其自身技能得到了提升,其个人是最大的收益者。
【争议焦点】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是否应视为正常出勤?
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电工培训,是否视为正常出勤?
【裁决结果】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工作,其参加电工培训属于岗位职业培训,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被申请人应按正常出勤发放申请人12月的工资和伙食费,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的12月被克扣的工资和伙食费,本会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与维护劳动者自身的相关专业能力与资质,对劳动者自身职业能力有所提升,但最终目的是劳动者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质量的工作效益,提高工作效率。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培训或者相关职业证书复训等活动,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中开展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培训期间,劳动者依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准时报到,认真听课,体现劳动关系中人身隶属关系属性。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可视为正常出勤。当然,如劳动者自行参加的继续教育等活动,应认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培训范围,劳动者因此请假应属事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请假期间的工资。
综上分析,我们认定不管是参加培训、讲座或职业资格复训,甚至是公司旅游等活动,关键是看是否系用人单位安排还是劳动者主动参加,以及劳动者对此类活动的是否有去或者不去的选择权。
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电工培训,是否视为正常出勤?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视为正常出勤”通常应以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为依据,主要有:
1、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工伤人员享受停工留薪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我们认为应是指员工在受伤前,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应得的工资及享有的福利待遇。
3、享受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的女职工调整工资时。《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女职工是在调整工资时视为正常出勤。
4、劳动者作为调解员参加调解期间。《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5、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期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6、享受年休假休息的劳动者。《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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