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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家中日用电量为0度,被刑拘!

2017-3-23 15:44| 编辑:电工学习网| 查看: 5797| 评论: 0|来自: 电网头条

“改造房屋结构,绕越电能表计量检测装置实施窃电,获利17万元之多。”3月12日,湖南邵阳隆回县金石桥镇石子坪村罗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石子坪村日线损高达32%,居民罗某的用电情况非常可疑,一定有问题!”3月12日,隆回县供电公司金石桥供电所所长黄华经过分析用电采集系统数据,发现了窃电可疑目标。上午9点,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与当地公安机关民警来到罗某家,只见屋棚内880头猪仔吃着猪粮,享受着几十盏电灯的日光浴。罗某正是此养猪场的老板。
检查发现,罗某凿开住房与养猪场相隔的墙体,埋进四线进户支架,并用混凝土封住,隐蔽接线,实施绕越电表窃电。经全面核查,罗某家中用电设备功率高达51.559千瓦,而日用电量竟为0度。
铁证如山,罗某对窃电事实供认不讳。当得知自己将被刑事拘留时,罗某追悔莫及:“我是一名社会电工,没想到为了一点贪念……聪明反被聪明误。”
罗某窃电时长3个月,按照《电力法》规定,共应追补电量11708.34千瓦时,追缴电费42517.04元,并处罚所得3倍的罚款,收取违约金127551.12元,合计金额为170068.16元。
目前,此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情在进一步处理中。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罗某采用技术手段,长期大量窃电,给国家造成十几万元经济损失,视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264条规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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