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用于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漏电保护装置应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 30mA 及其以下的高灵敏度、快速型漏电保护装置。在浴室、游泳池、隧道等场所,漏电保护装置的额定动作不宜超过 10mA。
在触电后,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场合,应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 6mA 的快速型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用于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时,在于通过自动切断电源,消除电气设备发生绝缘损坏时因其外露可导电部分持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触电的危险。例如,对于固定式的电动机设备、室外架空线路等,应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 30mA 及其以上的漏电保护装置。
② 防止火灾。对木质灰浆结构的一般住宅和规模小的建筑物,考虑其供电量小、泄漏电流小的特点,并兼顾到电击防护,可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 30mA 及其以下的漏电保护装置。对除住宅以外的中等规模的建筑物,分支回路可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 30mA 及其以下的漏电保护装置;主干线可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 200mA 以下的漏电保护装置。
对钢筋混凝土类建筑,内装材料为木质时,可选用200mA 以下的漏电保护装置;内装材料为不燃物时,应区别情况,可选用 200mA 到数安的漏电保护装置。
③ 防止电气设备烧毁。选择数安的电流作为额定动作电流的上限,一般不会造成电气设备的烧毁,因此,防止电气设备烧毁所考虑的主要是与防止触电事故的需要和满足电网供电可靠性问题。通常选用 100mA 到数安的漏电保护装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