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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岁的老麦是一名电工,4年前在人民路一小区内维修电路时摔伤。当他向物业公司申请医药费等赔偿时却被拒绝了,公司答复的理由是自行摔伤,不是工伤。因此,老麦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老麦赔偿治疗费、护理费等9813.25元。
2010年4月至2014年8月,老麦在该物业公司工作,负责人民路某小区电工一职。物业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与老麦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1日,老麦在检修电线时从梯子上摔下来导致骨折,被送往医院就诊,公司先行垫付了治疗费。2016年1月,老麦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判令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5118.35元。法院作出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715.77元的民事判决后,公司不服该判决并上诉。2016年10月,老麦因左股骨骨折术后到医院进行复查,并住院取出固定物,花费医疗费共计11299.05元。
公司认为老麦是自行摔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即使老麦因工作受伤,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老麦受伤后公司已借款给他支付治疗费用及医嘱全休期间的工资报酬等,因此公司不愿意赔偿后续的治疗费。老麦再将公司起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事发时非因工作的问题,由于其未提交反驳证据证实其主张,该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老麦赔偿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13.25元。
转自:南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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